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赢得了一场关键胜利。非法使用康明斯商标名称的“山东康明斯发电机有限”被判侵犯康明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判决结束后,被告山东康明斯发电机有限放弃上诉,康明斯发电机组在判决要求的时限内将企业更名为“山东朴尔斯曼发电机有限”,停止了对“康明斯”注册商标的使用,在其网站中删除了之前的不当宣传并依据判决赔偿康明斯有限经济损失。该在规定时间内已停止使用带有“康明斯”、“Cummins”、 “Cumins”字号的企业名称。
这一判决对于企业依法维权具有标杆性意义,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康明斯发电机组也为广大用户安心选择和使用纯正品牌产品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众所周知,“康明斯”与“Cummins”是康明斯有限的注册商标,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康明斯发电机组
而2009年成立的山东康明斯发电机有限,自成立之日起,就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将“康明斯”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字号,在其产品、交易文书、名片、网站上突出使用,给用户选择正品康明斯产品造成了极大的困扰。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康明斯有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康明斯的合法权益和品牌形象,而且在品牌名称上对市场和用户造成了困扰,严重影响消费者权益。这一判决也体现了执法部门保护企业和销售者权益的决心和力度。